一、兹据当事人南侨油脂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侨油脂公司)委任声明如下:
「缘本公司自成立以来,向来兢兢业业戮力专注本业经营,而『食品安全』与『健康营养』更是本公司对消费者不变的承诺;但近日因为中联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联油脂公司)油品事件所引发之食安疑虑,竟有未经查证之不实言论广泛散布,已严重损及本公司良好商誉。为澄清事实真相及维护本公司多年来致力经营之品牌形象及商誉,兹将本件事实始末说明如下。
(一)自主管理食品安全并长期进行监测
本公司向来注重食品安全,对于食品管理从源头严格把关起,依法实施『自主管理』,于民国(下同)108年间斥资设置『南侨集团食品安全研究暨检验中心』(下称:南侨研检中心),提供食用油脂及南侨集团其他产品、原料的各项检验,并于109年间通过TAF (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评鉴符合国际ISO17025之实验室认证标准成为TAF认证实验室,至今已完成六大类检测项21个物质之检测认证,且自103年至115年7月6日期间,本公司对食用油脂做自主管理检验原料、半成品、成品共6275件(其中关于『苯骈芘』的监测计1002件) 。
本公司为保障食品安全不惜投入庞大资源对南侨集团食品检验需求依序排定进行检测,除了本次115年4月8日自福寿公司购入入厂之油罐车采样样品外,其余苯骈芘检测结果均是未检出或合格。
(二)本公司不是问题油制造者;是问题油供应链最早发现者
本公司之大豆油系长期向上游福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寿公司)购入,福寿公司则是向其上游中联油脂公司购入。本公司于115年4月8日采购入厂之食用一级大豆沙拉油油品时,福寿公司随货提供油品常规品质检测报告,随后本公司品管单位自福寿公司油罐车采样口采样两瓶留存,再依据原料油入厂做常规品质管制项目检验符合验收标准,仓储单位收油打入油槽收料,上述采样留存之样品作为强制检验周期自主检验使用,并由『南侨研检中心』按照『2026年度食品安全监测计画强制检验周期规画书』按期进行检验;继于115年5月13日就福寿公司油罐车留存采样油品进行检测,结果为苯骈芘4.6μg/kg(ppb)(标准小于2.0μg/kg(ppb)),这是12年来第一次检出苯骈芘超标,本公司立即对油槽原料油与生产之成品进行检测均合格(桃园市政府卫生局于115年7月2日到厂油槽原料油取样检测亦合格);同时于115年5月14日启动复测油罐车留存采样油品,并在115年5月22日得知检测结果为超标4.8μg/kg(ppb);本公司为求慎重起见再委托独立第三方SGS于115年5月28日对115年4月8日入厂油罐车采样品检测(采急件送验), 115年6月4日得到SGS检测结果为苯骈芘8.0μg/kg(ppb);足见本公司对此食品安全采极为审慎严谨之态度。
(三)福寿公司为本公司大豆油长期供应商,当本公司发现自油罐车采集样品经三次苯骈芘检测超标异常立即向福寿公司追踪处理,然迄今未获福寿公司提出送验结果报告,亦未见出面处理及道歉。对此本公司深感遗憾,予以严正谴责,并要求福寿公司道歉及赔偿本公司一切损失
鉴于本公司于115年5月13日发现115年4月8日入厂之福寿公司油罐车采集样品苯骈芘检测超标异常,立即追踪本公司该批次入厂之油槽原料油及其产制之产品进行苯骈芘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缘此,本公司认为未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7条第5项所定之通报要件。经上述反覆检查复验的超标结果,遂将此采样异常于115年6月10日即向供应商福寿公司反应『油罐车采样样品不合格,要求福寿公司解释此异常』,福寿公司虽表示将清查生产流程追溯批次,并将厂内留样送验确认,但迄今仍未告知本公司送验结果。本公司单纯是向福寿公司购买大豆油之买受人,非中联油脂、福寿、福懋、泰山等四家公司之股东,自不可能与福寿公司等四家公司有共谋隐匿之情事。又本公司系以证人身分配合检调单位之侦办调查,并积极配合卫生主管机关之食品安全管理指示和相关稽查,显示本公司对本事件之重视及坦然面对之态度。
(四)本公司采严于法规最高标准,入厂原料油立即采取逐批检测,以确保本公司产品全流程符合最严格安全标准
诚如上述,本公司反覆检查复验系为求慎重与精确,绝无故意迟延与隐匿之动机。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法令修法前,本公司已自115年7月4日起对入厂原料油逐批进行苯骈芘检测,以确保本公司产品全流程符合最高安全标准,俾维护消费者食的安全。同时,本公司接受主管机关随时的查厂验证稽核及指导,如有任何产品品质卫生瑕疵者,本公司亦同意承担法律责任。 」等语。
二、爰代为刊登声明启事如上,吁请各界切勿再以讹传讹,毁损南侨油脂公司商誉及形象,否则本律师将依法采取必要之法律维权行为,对于本事件造成本公司客户及消费者之不便及困扰,谨在此诚挚道歉,并积极与客户妥适处理,再请继续支持南侨油脂公司之产品。同时为维公司合法权益,南侨油脂公司因本事件所遭致之相关损失,本律师将依南侨油脂公司之委任,本于事实及证据依法对供应商福寿公司进行求偿。
声明人 南侨油脂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李勘文
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
李永然律师、黄斐旻律师
世纪联合法律事务所
尤英夫律师、王雅雯律师
中 华 民 国 1 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