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據當事人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僑油脂公司)委任聲明如下:
「緣本公司自成立以來,向來兢兢業業戮力專注本業經營,而『食品安全』與『健康營養』更是本公司對消費者不變的承諾;但近日因為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油脂公司)油品事件所引發之食安疑慮,竟有未經查證之不實言論廣泛散布,已嚴重損及本公司良好商譽。為澄清事實真相及維護本公司多年來致力經營之品牌形象及商譽,茲將本件事實始末說明如下。
(一)自主管理食品安全並長期進行監測
本公司向來注重食品安全,對於食品管理從源頭嚴格把關起,依法實施『自主管理』,於民國(下同)108年間斥資設置『南僑集團食品安全研究暨檢驗中心』(下稱:南僑研檢中心),提供食用油脂及南僑集團其他產品、原料的各項檢驗,並於109年間通過TAF (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評鑑符合國際ISO17025之實驗室認證標準成為TAF認證實驗室,至今已完成六大類檢測項21個物質之檢測認證,且自103年至115年7月6日期間,本公司對食用油脂做自主管理檢驗原料、半成品、成品共6275件(其中關於『苯駢芘』的監測計1002件) 。
本公司為保障食品安全不惜投入龐大資源對南僑集團食品檢驗需求依序排定進行檢測,除了本次115年4月8日自福壽公司購入入廠之油罐車採樣樣品外,其餘苯駢芘檢測結果均是未檢出或合格。
(二)本公司不是問題油製造者;是問題油供應鏈最早發現者
本公司之大豆油係長期向上游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壽公司)購入,福壽公司則是向其上游中聯油脂公司購入。本公司於115年4月8日採購入廠之食用一級大豆沙拉油油品時,福壽公司隨貨提供油品常規品質檢測報告,隨後本公司品管單位自福壽公司油罐車採樣口採樣兩瓶留存,再依據原料油入廠做常規品質管制項目檢驗符合驗收標準,倉儲單位收油打入油槽收料,上述採樣留存之樣品作為強制檢驗週期自主檢驗使用,並由『南僑研檢中心』按照『2026年度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週期規畫書』按期進行檢驗;繼於115年5月13日就福壽公司油罐車留存採樣油品進行檢測,結果為苯駢芘4.6μg/kg(ppb)(標準小於2.0μg/kg(ppb)),這是12年來第一次檢出苯駢芘超標,本公司立即對油槽原料油與生產之成品進行檢測均合格(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115年7月2日到廠油槽原料油取樣檢測亦合格);同時於115年5月14日啟動複測油罐車留存採樣油品,並在115年5月22日得知檢測結果為超標4.8μg/kg(ppb);本公司為求慎重起見再委託獨立第三方SGS於115年5月28日對115年4月8日入廠油罐車採樣品檢測(採急件送驗), 115年6月4日得到SGS檢測結果為苯駢芘8.0μg/kg(ppb);足見本公司對此食品安全採極為審慎嚴謹之態度。
(三)福壽公司為本公司大豆油長期供應商,當本公司發現自油罐車採集樣品經三次苯駢芘檢測超標異常立即向福壽公司追蹤處理,然迄今未獲福壽公司提出送驗結果報告,亦未見出面處理及道歉。對此本公司深感遺憾,予以嚴正譴責,並要求福壽公司道歉及賠償本公司一切損失
鑒於本公司於115年5月13日發現115年4月8日入廠之福壽公司油罐車採集樣品苯駢芘檢測超標異常,立即追蹤本公司該批次入廠之油槽原料油及其產製之產品進行苯駢芘檢測,結果均符合標準,緣此,本公司認為未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所定之通報要件。經上述反覆檢查複驗的超標結果,遂將此採樣異常於115年6月10日即向供應商福壽公司反應『油罐車採樣樣品不合格,要求福壽公司解釋此異常』,福壽公司雖表示將清查生產流程追溯批次,並將廠內留樣送驗確認,但迄今仍未告知本公司送驗結果。本公司單純是向福壽公司購買大豆油之買受人,非中聯油脂、福壽、福懋、泰山等四家公司之股東,自不可能與福壽公司等四家公司有共謀隱匿之情事。又本公司係以證人身分配合檢調單位之偵辦調查,並積極配合衛生主管機關之食品安全管理指示和相關稽查,顯示本公司對本事件之重視及坦然面對之態度。
(四)本公司採嚴於法規最高標準,入廠原料油立即採取逐批檢測,以確保本公司產品全流程符合最嚴格安全標準
誠如上述,本公司反覆檢查複驗係為求慎重與精確,絕無故意遲延與隱匿之動機。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法令修法前,本公司已自115年7月4日起對入廠原料油逐批進行苯駢芘檢測,以確保本公司產品全流程符合最高安全標準,俾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同時,本公司接受主管機關隨時的查廠驗證稽核及指導,如有任何產品品質衛生瑕疵者,本公司亦同意承擔法律責任。」等語。
二、爰代為刊登聲明啟事如上,籲請各界切勿再以訛傳訛,毀損南僑油脂公司商譽及形象,否則本律師將依法採取必要之法律維權行為,對於本事件造成本公司客戶及消費者之不便及困擾,謹在此誠摯道歉,並積極與客戶妥適處理,再請繼續支持南僑油脂公司之產品。同時為維公司合法權益,南僑油脂公司因本事件所遭致之相關損失,本律師將依南僑油脂公司之委任,本於事實及證據依法對供應商福壽公司進行求償。
聲 明 人 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勘文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
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
尤英夫律師、王雅雯律師
中 華 民 國 1 15 年 7 月 29 日